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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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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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者: 每日经济新闻官方